三亚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三亚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工作,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集团公司反腐倡廉建设及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三亚市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三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三府〔2014〕7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管理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决策,即按照会议议事规则,保证集团公司科学、高效、协调运转。
(二)建立健全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三)党委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2. 坚持集体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3. 坚持科学决策。坚持务实高效,加强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结合实际出发,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4. 坚持规范决策。党委和经营班子、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5. 坚持可追溯性。留有科研论证、考察考评、会议记录等书证资料;
6. 坚持责任追究。跟踪决策事项,对发生责任事故及限定范围内的事项、未按程序进行的决策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亚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各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集团公司党建工作的重大决策;
(三)集团公司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
(四)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
(五)集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集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上市、发行集团公司债券、大额担保;
(八)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
(九)集团公司涉及处置重大资产、股权变动事项;
(十)集团公司资产损失核销;
(十一)国有土地(含地上附着物)资产转让、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担保等导致土地权属发生变化(或其他土地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十二)集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集团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三)各级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四)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
(十五)集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
(十六)集团公司章程制定、修改和废止;
(十七)企业人工成本管控及负责人薪酬分配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十八)集团公司员工薪酬福利,医疗、住房、各类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九)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二十)对集团公司违纪人员的处理;
(二十一)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二十二)集团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十三)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二十四)其他应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中层以上(含总助、总工程师)、下属公司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二)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战略、投资、薪酬、风险管理等各类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的任免;
(四)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
(二)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四)重大投资项目〔1.以现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2.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置换、无形资产等投资;3.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4.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5.主业以外的其他投资〕;
(五)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及重大工程变更事项;
(六)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公司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已列入三亚交投集团年度投资、融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单项超过净资产5%或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未列入三亚交投集团年度投融资计划且单项不超过净资产5%或者2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三)未列入三亚交投集团年度投融资计划的主业投资事项,且单项超过净资产5%或200万元以上的投资;
(四)超出项目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五)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十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经集团公司党委讨论。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集团公司纪委的意见。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集团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经营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经营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党委、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严格遵守“末位表态制”,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他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不得将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属于《三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三府〔2014〕76号)、《关于印发三亚市国资委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暂行)的通知》(三国资〔2017〕107号)等文件或规定要求报批或备案的事项,按其要求和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党委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二十三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在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时,涉及讨论与出席会议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七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为集团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纪委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做出评估,并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二十七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察、党委书记述职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集团公司信息平台、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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